期货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市场影响分析
发布日期:2025-03-13
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政策解读与市场影响两个角度,对期货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
从政策解读的角度来看,期货法律法规的制定通常基于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需求。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期货交易行为,防止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例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交易主体的资格、交易行为的规范、风险控制措施等。法律法规还规定了期货交易所的职责和监管机构的权限,以确保市场的有效监管。
从市场影响的角度来看,期货法律法规的实施对市场参与者、市场结构以及市场效率都有深远的影响。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法律法规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市场。同时,严格的法律法规也有助于筛选出合规的参与者,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对于市场结构而言,法律法规的完善有助于形成更加合理的市场定价机制,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对于市场效率而言,法律法规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
期货法律法规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平衡市场自由与监管的关系,过度的监管可能会抑制市场的创新和活力。法律法规的执行需要强大的监管能力和技术支持,以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因此,期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不断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以实现市场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
期货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对于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通过政策解读和市场影响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法规不仅规范了市场行为,保护了投资者权益,还促进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法律法规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不断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未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期货法律法规也将不断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具体操作层面,期货法律法规的实施还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市场的实际情况,避免“一刀切”的做法,确保法律法规的灵活性和适应性。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中的问题,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市场参与者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高自身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应注重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期货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需要政府、监管机构、市场参与者等多方共同努力。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提高市场参与者的合规意识,我们可以期待一个更加健康、稳定和高效的期货市场。
如何解读“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影响
展开全部日前,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部署和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工作要求,明确、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千差万别,而广大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不尽相同,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投资者的专业化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相匹配。 因此,在资本市场发展实践中有必要注重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防止不当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境外成熟市场均高度重视适当性管理,建立了全面有效的制度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 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更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尤显重要。 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同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但两者的定位和角色迥然不同。 经营机构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获取收益,具有天然的开发更多客户、销售更多产品的冲动,投资者则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相对弱势地位,在金融产品日益丰富、产品结构日趋复杂、交叉销售日益频繁的当今资本市场,两者的这种差别往往更加明显。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正是平衡双方利益诉求、约束经营机构短期利益冲动、增强经营机构长期竞争力,同时提升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一剂良方。 2009年以来,我会陆续在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效果。 但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 去年股市异常波动中就暴露出分级基金等部分产品的适当性安排不完善、一些机构对适当性制度执行流于形式等问题,造成部分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参与了较高风险的业务,遭受了损失。 适当性管理构筑的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健全并有效落实的适当性制度,就不会有成熟的经营机构和投资者,也不会有稳定健康的资本市场。 在总结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要求基础上,《办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各环节的标准或底线,具体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规定应以此为依据。 《办法》的核心就是要求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把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客户与产品匹配、风险揭示作为基本的经营原则,不了解客户就卖产品,不把风险讲清楚就卖产品,既背离基本道义,也违反了法律义务,将从自律、监管等各个层面给予相应的处罚。 为此,《办法》构建了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将这些要求落到实处。 一是构建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 明确普通和专业投资者基本分类,一定条件下两类投资者可以相互转化,经营机构从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可以对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 同时规范了特定市场、产品、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 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 规定经营机构是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主体,明确分级的考虑因素,建立了监管部门明确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名录指引、经营机构制定具体分级标准的产品分级体系。 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 细化从了解投资者、评估产品、适当性匹配、风险警示到持续符合要求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禁止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突出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避免成为原则性的口号立法。 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 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经营机构不能证明其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 本着有义务必有追责的原则,制定了与义务规定一一对应的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没有牙齿的立法,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中国农产品期货前景如何?
1稳步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历史机遇(1)粮食主销盛区、市逐步放开市场,粮食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加快。 放开粮食市场,对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广大粮食种植者需要通过市场反映的信息安排生产,确定种植品种、种植面积等;粮食生产经营者需要及时得到市场信息来确定经营业务、确定合理库存;政府粮储部门需要根据市场变化安排收储和抛售;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更需要加强衔接协作。 所有这些均应以农产品期货市场所产生的信息为依据。 (2)我国入世后,粮食生产、流通和加工企业迫切需要期货市场为其提供服务。 加入世贸组织,给我国农业既带来机遇,又带来挑战。 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可以加快我国粮食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回避国际粮食市场波动给我国带来的风险,还可以在国际粮食市场上充分发挥我国作为一个粮食大国的作用。 我国在国际粮食市场上不可能只是粮食价格被动接受者,而应该是一个有力竞争者和价格主导者,这不仅需要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更需要期货市场的发展壮大。 (3)我国期货市场既具备了发展的基础,又具备了发挥作用的条件。 目前,我国期货交易所和经纪公司数量、布局较为合理;必要的市场法规和制度已经设立;投资者队伍初具规模并逐渐成熟。 经过整顿规范的期货市场,既创造了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又具备了为促进深化粮改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 2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的配套政策和必要措施(1)积极稳妥地推出玉米等大宗粮食期货交易品种。 粮食期货交易品种的多少,决定农产品期货市场规模及其功能的发挥。 总体上看,我国期货市场规模与一个粮食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 迄今,我国进入期货市场交易的品种明显过少,全部期货品种共12个,其中粮食期货品种只有8个,而成交活跃的品种仅有大连大豆、豆粕和郑州小麦3个,其余品种的期货交易基本上没有形成规模。 就玉米而言,现已具有进行期货交易的必备条件:玉米已上升为全国粮食第三大品种,年产量约有1亿吨;玉米使用价值主要是充当畜牧业的饲料或制作乙醇的工业原料,玉米使用单位多是有一定规模的工业单位;玉米主产区集中在商品率较高的东北地区,而且相当一部分玉米已退出政府的保护价范围;畜牧产品市场早已放开,供求完全由市场调节。 (2)培育和发展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用户。 国外期货市场发达国家,其市场最活跃的参与者包括各种形式的农户、企业及中介组织等。 而所有这些实体,在我国期货市场中却非常少见。 目前,大连商品交易所共有注册客户5万多个,其中法人户只有3000余个,相当一些企业没有参与期货市常我们应该鼓励农产品期货市场最主要的参与者和使用者,即国有粮食企业,包括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饲料企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等,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采用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市场手段。 这一方面使农产品期货市场增加一个使它能发挥更大作用的重要市场主体,另一方面可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加大改革力度,使其通过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回避价格风险的同时提高企业经营和管理水平。 (3)培育和发展期货市场的投资主体。 在国外流动性较强、较成熟的期货市场中,投机交易量一般达到套期保值量的10倍,期货市场的持仓量与现货流通量的比例应稳定在10%——15%。 与之相比我们有着很大的差距。 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期货市场的经验,对期市的投资主体不要多加限制;要培育大机构投资者,并拓宽他们的融资渠道;要允许各种投资基金进入期货市场;要按照规模、资信程度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分类管理,准许资信状况良好、规模较大的经纪公司具有代客理财和自营资格。 (4)适当放宽期货市场的资金限制,允许银行资金进入期货市常资金是期货市场的“血液”,期货市场没有足够的资金就会导致缺乏生机乃至丧失生命力。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资金严重不足,2001年底,全国期货市场存于交易所的保证金约有50多亿元。 这与我国8万亿元的居民存款,与规模宏大的股票市场形成强烈的反差。 (5)加强对现货市场秩序的整顿。 加紧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严格的市场经济秩序准则,消除目前日益严重的现货市场信誉危机,是我们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订立的各类合同约有40亿份左右,但合同的履约率却只有50%多一些。 现货市场的信誉危机严重妨碍了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功能的充分发挥,许多参与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企业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 3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前景展望(1)更多的企业将会关注和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常由于国内生产方式、种植技术落后,机械化程度低等多种原因,近10年来,我国粮食生产成本以平均每年10%以上的速度递增。 入世以后,随着境外大量质优价低的玉米、小麦、大豆等农产品进入我国,国内生产者将面临巨大压力。 市场风险和企业经营困难的加大,迫使企业千方百计寻找回避风险的办法。 全国数万个与粮食生产经营相关企业中的大多数,将会主动关注、研究并最终参与期货市场,国内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将会因此而明显扩大。 大商所的法人客户,将会在现有的3000多个的基础上成倍增长。 (2)更多的投资者将会参与期货交易。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参与者估计在10万人左右,期货市场上的资金约有50多亿元。 这与我国13亿人口,8万多亿元居民储蓄存款,1万多亿元手持现金相比,实在是太小了。 随着我国期货市场日益规范,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更多期货品种特别是金融期货品种的推出,人们对期货市场的认识及参与的积极性会不断提高。 可以相信,不久的将来,参与期货市场投资的个人和机构数量都将会大幅度增加。 (3)我国金融机构对参与期货市场将会持积极态度。 目前,我国多数商业银行的相当一些职员对期货市场的功能,可以说知之甚少,加之我国期货市场的建立只是最近几年的事情以及关于市场禁入方面的政策性约束,我国商业银行不仅没有介入期货市场,甚至刻意回避与参与期货市场的企业发生信贷关系。 入世后,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我国商业银行将会转变经营观念,学习新的市场知识。 对待期货市场的态度也会发生转变。 银行最为关心的是贷款的安全和留住好的客户,贷款企业只有参与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才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并保证按期返还银行。 (4)网络革命和期货交易电子化变革将为期货市场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从发展趋势上看,未来的期货交易所可能类似于数据处理中心,成为一个超级金融网站,通过与电子通讯网络、金融网站、网上经纪商等机构的联盟,以支持不同市场参与者的期货投资业务。 技术变革将使投资者的电脑成为网上交易所的虚拟会员,推动交易所在更广泛的领域和更深远的层次上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机会。 网络革命和期货交易电子化变革,将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速度,方便投资者,从而带动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
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论文关键词]股指期货 交易风险 防范 [论文摘要]股指期货的交易风险不容忽视,我国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交易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健全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以防范股指期货的交易风险。 根据目前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实际的规模、需求量和法律法规环境,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指数期货交易的条件。 根据其他国家开展指数期货交易的经验和教训来看,指数期货的风险防范问题是开展指数期货交易重中之重的问题,所以在交易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 一、股指期货交易一般性风险 由于股票指数期货市场运作的不确定性,不但对期货市场产生风险,而且对现货市场产生风险,甚至将给市场宏观主体和微观主体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环境造成危害。 (一)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类型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于1994 年7月27日发表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可将股票指数期货交易风险作如下分类。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又称价格风险,股指期货价格风险包括投机者对期货价格的预测失误风险和套期保值风险。 套期保值风险是指当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标的物股票价格指数发生逆向变动,即股票期货市场指数变动不完全与股票现货市场指数变动成比例,使套期保值的对冲交易发生变化或破裂所造成的风险。 造成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无法发挥应有的套期保值功能。 套期保值中主要的风险为基差风险,由于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收敛性是不确定的,尤其是在期货到期之前进行对冲,期货价格常常会过度偏离现货价格,基差风险就可能增大。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当交易的对方不愿意或不能够完成契约责任时,信用风险就会出现。 对手违约又可分为敌意违约和被迫违约两类。 前者为有能力履约但故意不履约,后者为的确没有能力履约(如破产等原因)而不能履约。 对于股指期货交易而言,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原因是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交易所有一套独特的交易体系,如设立一系列的保证金制度,最低资金要求,逐日盯市结算措施及强行平仓制度等,使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下降。 但这种由结算公司充当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并承担履约责任,一旦结算公司出现风险暴露,由于其风险过度集中,则将危及到整个体系的安全。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风险,一种是市场流动性风险,另一类是资金流动性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市场交易量不足或无法获得市场价格,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平仓的风险。 资金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投资者流动资金不足而导致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合约支付义务或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的风险。 在股指期货市场上资金流动性风险通常是投机者操纵市场的重要手段。 如果多、空方主力严重违规,将会使无数空头或多头面临爆仓的危险,人为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 如我国“327 国在期货事件”由于空方主力严重违规、使多方面临爆仓的绝境,便是人为制造流动风险的实例。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于人为因素和风险管理控制方面的失误而产生亏损的风险。 其本质属于管理问题。 引起操作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人为的错误、电脑系统的故障、操作程序错误、系统失灵或内部控制失效等等。 如巴林银行倒闭案,就是典型的内控机制系统造成的。 (5)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交易合约及其内容与相关法律制度发生冲突致使合约无法正常履行或无法获取所期待的经济收益所造成的风险。 当然,也包括相关法规制定不及时、不完整,当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被迫采取临时措施而造成的风险。 例如,我国在“ 327 国债期货事件”及许多商品期货市场上都曾采取过的协议平仓,便是实例。 二、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风险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种,除了一般性风险外,还由于标的物自身的特点和合约设计过程中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风险:(1)基差风险。 基差风险是股指期货相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期权、掉期等)的特殊风险。 从本质上看,基差反映着货币的时间价值,一般应维持一定区间内的正值(即远期价格大于即期价格),如美国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指数期货(S&P500)的基差,在一般情况下为2到3点。 但在巨大的市场波动中,也有可能出现基差倒挂甚至长时间倒挂的异常现象。 基差的异常变动,表明股指期货交易中的价格信息已完全扭曲,这将产生巨大的交易性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如日经225种股指期货和东京证券股指期货,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 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 二是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 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的原因。 从套期保值的技术角度来看,商品期货、利率期货和外汇期货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建立现货与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来彻底锁定风险。 而股指期货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使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现实操作性。 因为,股票指数设计中的综合性,以及设计中权重因素的考虑,使得在股票现货组合中,当股票品种和权数完全与指数一致时,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锁定风险,而这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几乎是零。 因此,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义上的期货与现货间的套期保值成为不可能,因而风险将一直存在。 (4)交割制度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 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 如在利率期货交易中,符合规格的债券现货,无论如何也可以满足一部分交割要求。 股指期货则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现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对应股票完成清算。 三、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防范 (一)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 为保证指数期货交易安全运作, 必须建立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健全交易者行为,防范指数期货的风险,保证指数期货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平稳运行。 对于国外指数期货,均有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 以美国为例,指数期货交易是在国家统一立法《期货交易法》的制约下,形成了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期货行业协会与期货交易所三级监管模式,有效的抑制了风险的发生,并促进了市场的发展。 我国目前期货交易已形成统一监管体系,形成了证监会一期货交易所两级监管模式,而指数期货也可沿用两级监管模式,以方便风险管理。 在法规体系上,可根据指数期货的特征对 《期货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订《指数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与 《指数期货交易规则》。 从长期考虑应尽快制订 《期货法》,使指数期货交易有法可依、规范发展,防范市场操纵和防范市场风险,以更高法律效率的、更加完善的法规体系作保证。 (二)建立严格的交易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增强市场的抗风险能力,一方面要总结国内期货市场风险监管的经验,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指数期货市场的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1)科学定位指数期货标的物。 指数期货标的物要包含大量具有较大市值的股票,保证市场不易被操纵。 (2)确定合理的保证金水平。 由于我国股价波动限制在10%,所以,指数期货的保证金应在15%以上。 (3)规定适度的涨停板幅度。 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不很成熟,保证金的追加速度受到金融服务效率的制约,所以要规定适度的涨跌停板。 (4)在市场价格风险加大时,每日结算两次,同时要求保证金在一小时内到位。 因此,建立高效率的结算制度,是股指期货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 (5)建立特殊情况下的强行平仓制度。 当指数期货市场连续单方无报价时,可采取商品期货的处理方法,按规定的步骤强行平仓,释放市场风险。 (6)建立风险控制的巡回断路系统。 风险控制的巡回断路系统是为了协调股票市场和指数期货市场的价格变动,并对指数期货的价格进行限制的措施,以减少股市和期市之间的系统风险。 (7)严格的风险准备金制度。 目前国内期货市场的风险准备金非常有限,要推出指数期货,就必须增强市场抵御突发性风险的能力,因此应该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 (8)实行更加严格的限仓制度,防止市场操纵行为。 (9)建立风险预警系统。 在参考国外风险预警的基础上,建立国内指数期货交易的风险预警系统,以便能够在事前预测和控制指数期货风险。 (三)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工作当中缺乏行业自律管理这个环节,导致市场风险监控方面出现盲区,增加了政府监管和交易所监管的难度。 指数期货对风险控制的要求更高,所以必须尽快建立自律性期货行业的内部沟通,运用行业力量降低指数期货市场的风险。 并且建立跨部门、跨市场的联合监督机构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利于股票市场和指数期货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有利于风险控制决策、措施及步骤的一致。 最后,要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我国期货市场一直是以行政监管为主,但法律监管具有力度大、管理规范、对市场的冲击力较小等优点,因此成为指数期货风险监管的主要方式。 参考文献 [1]陈洁《我国证券市场风险问题研究》[J],载《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第316期) [2]王宝森《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J],载《经济论坛》, 2004(第6期) [3]章劼.《股票指数期货风险控制研究》[J],载《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总第115期) [4]张娜等《股票指数期货的风险解读及其制度安排》[J], 载《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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