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期货业务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四条 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期货交易业务、期货信息服务业务以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认可的期货从业资格。
第五条 取得期货从业资格应当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其他
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章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期货业从业人员在其职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的行为规范。 首先,第十五条规定,他们应严格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决杜绝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欺诈客户和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以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公平。 其次,他们必须遵循期货交易所和经纪公司的具体规则,确保自己的行为始终合规,同时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做到尽职尽责,诚实守信,始终把客户利益放在首位,避免或妥善处理可能的利益冲突,确保客户权益不受损害。 此外,从业人员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违规活动,要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行为始终符合国家监管要求。 最后,他们还必须遵守证监会的其他附加规定,持续提升自身的执业技能,以谨慎的态度执行业务,保障市场稳定和客户权益不受侵害。 总的来说,这些行为规范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重要准则,对于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一)期货公司;(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第六条 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第九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第十条 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已被本机构聘用;(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四)未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五)最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不得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机构的相关期货业务许可被注销的,由协会注销该机构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强化对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的管控,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我们制定本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不仅限于期货交易所、经纪公司、交易厅等机构,还包括其相关会员和在境外期货交易中的中国机构。 本办法所定义的期货业务机构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厅以及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以及其他由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机构。 从业人员类别包括: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经纪公司高层及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交易、结算等业务的专门人员,交易厅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经纪公司客户服务和业务操作人员,为客户提供期货分析咨询的人员,以及在特定许可证下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人员等。 所有在期货行业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获取《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这是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是这一资格授予和管理的主体,而其派出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授权下,负责各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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