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

如何在宜昌期货市场开户?

发布日期:2024-04-30

在宜昌期货市场开立账户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步骤,可为投资者提供参与期货交易的机会。下文将详细探讨准备材料、挑选期货公司、填写申请表格、缴纳资金等方面,指导如何在宜昌期货市场开户。

所需材料:投资者应备齐个人身份证、银行卡、联系方式等资料。另外需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确保有足够资金用于期货交易。

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投资者需要从众多的期货经纪公司中选择一家适合自己的用于开户。可以通过在线搜索、向朋友请教或咨询专业投资顾问的方式,来选取一家口碑良好、信誉可靠的期货经纪公司。

填写开户申请表格:投资者选择期货公司后需填写相关的开户申请表格。表格内容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等必要信息,务必保证填写无误。

存款资金:投资者需在填写完申请表格后,将一定数额的钱存入期货公司专用账户。务必留意,存款完成后务必及时通知期货公司,确保资金已到账。

在宜昌期货市场办理开户手续时必须谨慎细致地完成以上步骤,以确保所需资料完整准确。只有这样,投资者才能成功办理开户手续,并开始进行期货交易,实现财富增值的目标。

如何进行期货账户的开立?

期货开户不能在线办理,需亲自前往期货公司开户。前往期货公司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符合要求的银行卡。银行卡必须是中、农、工、建、交、中信、光大、浦发行的借记卡,不可使用带有信用卡功能的银行卡开户。以下为具体办理开户手续的步骤。

1、开户流程:当客户完成期货公司资金账户开立后,期货公司将为客户办理各交易所的交易编码,获批后即可开始交易。

2、资金入账:绝大多数投资者都会选择使用交易软件提供的银期转账系统进行转账,完成资金入账操作(也可以采用现金、电汇、汇票、支票等方式)。其中,电汇、汇票、支票资金必须到达期货公司账户后才算作入账成功;外地客户可以在当地任何银行开立活期账户,然后通过银行转账至公司账户,资金到账后即视为入账成功。

3、交易:期货公司实现电子化交易全覆盖,完成经纪合同开立后,我们将会通知客户签署网上交易登录密码,客户签署后,请尽快使用初始密码登录系统并修改密码。所有委托可直接通过电脑进入交易所交易平台。

4、清算:期货公司的电子系统会实时清算,客户可以在交易中即时查看账户情况。每日交易结束后,期货公司的清算部门会进行日终结算,客户可以选择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在线查询等方式查看清算结果,也可以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当天、当周和当月的详细交易记录。

5、出金:通常使用交易软件进行操作,绝大多数投资者选择利用交易软件中的银行期货转账来完成出金。此外,也可以透过传真发出出金指令,期货公司财务部会根据客户的要求,通过现金、电汇、汇票或支票等方式来处理出金事项。

客户需携带提款申请单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单原件办理提款手续,期货公司将资金汇入指定账户。外地客户需要将这两种单据的原件寄回公司,如有紧急情况,可先电话录音确认,等我们完成汇款后再将原件寄回。

6、账户注销:客户在完成期货公司规定的账户注销手续后,双方签署终止协议,结束代理关系(指客户与期货公司之间的关系)。客户进行账户注销时,需要在期货公司官网下载《期货交易结算单确认信函》、《客户撤销账户确认书》、《期货市场投资者账户注销申请表》,填写并签名后通过传真或邮寄送至期货公司。

扩展资料:

期货账户开立需具备以下材料:

1、验证客户年龄时使用身份证,女性年龄限制为59岁及以下,男性年龄限制为60岁及以下。

2、教育程度证明的分数会在综合评估中占据更高的比重,尽管如此,并不代表没有学历就无法成功申请开户。

3、进行商品期货或证券交易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果有商品期货交易经验,需要提供交割单作为证明;如果有证券交易经历,投资者则需要向证券公司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另外,如果没有商品期货交易经验的话,需要提供至少20笔模拟交易记录。

4、请提交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财务资产包括股票、期货等,这个证明在综合评估中的得分达到50分。

5、证明个人诚信记录。

期货账户开设需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市场准入资格(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港澳台同胞暂时无法进行国内期货交易);2.具备所需的交易所要求资金或资产(交易股指期货最低资金50万元,100品种期货交易者最低开户资金1万元);3.账户持有人和交易执行人需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开立客户期货账户所需文件或资料包括:1.自然人(普通投资者)开户需凭身份证和银行卡原件;开户人须亲自到场开户。2.法人(机构投资者)开户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指令下达人、资金拨付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期货主要交易的不是商品,而是以棉花、大豆、石油等大宗商品以及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为标的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合约标的可以是商品(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要确定非法期货交易或变相期货交易,首先,在定义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集中交易中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属于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双方提供履约担保;(二)实施无债务结算制度和低于合同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20%。其次,在集中交易场所方面,我国目前有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交易所。其中,前三家从事商品期货交易,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专门从事金融期货交易。其他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集中交易场所属于非法交易场所。在这四家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开展交易是违法的。最后,在中介机构层面,根据我国交易制度,期货交易的经纪机构是期货公司。因此,未在期货公司开户的“期货交易”是非法期货交易,投资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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