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货中的标准仓单与普通仓单有哪些本质区别?
发布日期:2021-11-15
标准仓单与普通仓单没有本质区别
自我国建立商品期货交易所以来,就出现了所谓标准仓单的概念。商品期货市场源自现货市场,期货交易所有关商品仓储保管业务,应该遵循现货市场规律。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标准仓单的解释是:标准仓单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生效。标准仓单的内容主要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品种、有效期、仓库名称、数量等。标准仓单也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仓库标准仓单是由指定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给货主的,用于提取商品的凭证。仓库标准仓单的内容主要包括:货主名称(全称);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件数;储存场所;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等。
现货市场中所谓仓单,是指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以给付一定的物品为标的的一种有价证券。仓单包括下列事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期货市场的标准仓单与现货市场的普通仓单其实没有本质差别。
第一,两种仓单的性质完全相同,仓单都是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仓单持有人,可以请求保管人将保管的货物交付给持有人。仓单经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二,两种仓单的主要内容相同。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标准仓单仅仅因为在期货交易中,客户需要通过会员办理,而增加了会员名称栏目;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仓单内容则与现货仓单基本相同。
第三,保管人责任相同。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我们可以把标准仓单理解为,就是符合交易所事先规定的商品货物标准及其规定格式的普通仓单。虽然大连、上海、郑州三家商品交易所在有关仓库及标准仓单的管理上存在些许差异,但存货人与仓库保管人之间的关系是一样清楚的。标准仓单对应的物品,必须符合交易所期货交割的需求。
通常情况下,交割仓库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会按交易所要求检验,而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一般又比同类普通商品在质量上可能更好。既然两者没有质的差别,那么,同普通仓单一样,标准仓单对应货物的保管责任在仓库,标准仓单质押的风险银行理应承担。
存货人、保管人、交易所及相关银行
关于标准仓单的关系及责任
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的仓储关系
存货人将仓储物交与仓库保管,他们之间应签署仓储合同。在仓储合同关系中,提供保管服务的一方为保管人,接受服务,支付仓储费用的一方为存货人,保管的对象为仓储物。
仓储营业是专为他人堆藏、保管货物并据此取得收益的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它发端于中世纪西方的一些沿海贸易城市。仓储业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商品的储存、运输,原辅材料的采购中转等都必须借助仓库营业服务。
妥善保管仓储物是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在储存期间,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则保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存货人交存的是普通货物还是用于期货交割的货物,他们之间的关系均受仓储合同的约束。
存货人(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
存货人有时需要资金用于某种经营需要,他可以用仓单或所谓标准仓单向银行质押借款。这时,存货人要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将一定金额货币借给存货人,存货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按期偿付本息。交付货币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或出借人,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借款人或受贷人。
订立借款合同时,贷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条的规定,在借贷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该条同时规定了担保的5种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存货人可用仓单向银行质押贷款满足经营需要。仓单质押业务在期货市场出现前就早已存在,它不会因交易所拒绝担保而消失。通常在存货人仓单质押借款中,银行会将仓库(保管人)拉进来签订三方合同,以确保质押货物的安全。如果该仓单是期货市场标准仓单,银行还会请求交易所提供相关服务,比如在交易所仓单管理系统中冻结该笔仓单等,但交易所绝对没有对这笔仓单提供安全担保的义务。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没有交易所担保,现实生活中存货人仍可通过普通仓单向银行质押贷款。一般来说,银行出于安全考虑,在此类业务中,会加强对借款人仓库所存货物的监管。